最新创业服务政策汇编
01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及合伙创业贷款)
■ 申报条件
(1)个人创业。年龄在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指上述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
■2022年免息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签订借款合同(含续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免除范围
1.六类重点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全部免除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6类群体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其原需个人承担的利息全部免除。
2.其他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适当免除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等其他群体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
50%予以免除。
(三)免除期限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向后计算不超过12个月(含)。
■申请程序
①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按线上程序办理。
②受理。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业务时,经办人员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和数量,并将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信息录入江西省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核验,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确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③贷前调查。创贷机构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可会同经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个人(小微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联合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及创业项目经营、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相关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理审核和贷前调查做出具体安排,但无论线上线下申请,上述贷前实地调查程序均为必经环节,需按规定进行现场上传照片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创贷机构资格审核和贷前调查原则上应压缩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确需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④审查推荐。一定金额内的贷款,可按照两级审批的简易程序进行;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贷前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列席贷款评审会,如实汇报实地调查情况,并提交书面调查意见,呈贷款评审会审批。“一定金额”由各地创贷机构自行确定。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创贷机构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⑤银行放款。经办银行在收到创贷机构的推荐后,审查创业人员的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开展好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与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创贷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等有关合同,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及时将发放数据信息和放款凭证、放款合同反馈给推荐创贷机构。
⑥贷后服务。贷款发放后,创贷机构要适时了解借款人和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每年对正在扶持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或视频回访等方式,进行不少于一次贷后服务,具体方式由各级创贷机构自行确定;协调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贷后跟踪,发现项目终止或营业执照注销,应从下一个月起停止贴息;及时了解借款主体的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汇总分析贷后管理情况。
⑦贷款回收。创贷机构或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催收,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或续贷准备,提醒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由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依法进行催收。
■申请所需资料
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人才创业申请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3)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年度内学生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证书之一。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小微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与1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按实际新招用人员情况同等执行)。
(3)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项目经营等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申请人和申请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数据共享无法获取核验的,需申请人或企业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02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对象
①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及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毕业生;
②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③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④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申请程序
本人持申请材料报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初审、公示)。
■提交材料
(1)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及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毕业生
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或个体工商户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服务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① 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 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 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①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⑤ 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 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 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① 贫困劳动力、农民工(非城镇居民)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2020年1月1日以后至2022年12月31日止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应为企业法人代表);
⑤ 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或个体工商户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服务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⑥ 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补贴标准:5000元/人
03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助范围
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萍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江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被推选获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申请认定程序
(1)市级申请认定程序
基地向所在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县区人社局初审并向市人社局书面推荐 ---市人社局审核公示七天后行文认定并授牌。
(2)省级申请认定程序
基地向所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初审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人社局书面推荐---省人社厅审核公示七天后行文认定并授牌。
■补助标准
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对升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04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资助范围
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评选的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经营者。
■资助标准
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前三名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按不超过每人2万元的标准资助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05
如何申请入驻萍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申请条件
①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均可凭创业项目,以个人或企业名义申请入驻;
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且产权清晰,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入驻基地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③入孵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项目需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无知识产权纠纷,商品或服务能够转化为经济成果,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④入孵企业直接吸纳就业5人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直接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企业优先入驻;
⑤结合全市主导产业上下游的创业项目以及文化传媒、旅游、人工智能、互联网+等创业项目优先入驻;
⑥入驻企业创业孵化期为三年;
⑦企业入驻基地后需在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变更至基地
■申请程序
①报名申请:关注“萍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公众号,搜索关键词“入驻申请”,下载并填报《萍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申请入驻报名表》,同时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路演PPT、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注册无需提供)、法人或项目创始人身份证、毕业证扫描件、项目成员花名册等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②创业指导专家初审: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申请入驻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将进行现场路演评审;
③创业项目路演评审:市创业指导中心召集申请入驻的项目创始人或负责人集中进行项目PPT路演评审,并邀请相关创业指导专家担任评委现场打分;
④ 签订入驻协议:根据最终得分情况确定推荐入驻的项目并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提交材料
《萍乡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申请入驻报名表》,项目计划书、项目路演PPT、企业营业执照(未注册无需提供)、法人或项目创始人身份证、毕业证、项目成员花名册,将以上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pxcy0799@126.com。
06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补贴范围
对已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人在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
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入驻实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者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提交材料
①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创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等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