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西智众人才网!
首页 关于我们 招聘资讯 招聘会 政府招商 法律法规 政府优惠政策 人才库 联系我们
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法规>【民生】农民工朋友们注意了!有人拖欠你们工资的,赶紧联系这个机构!

【民生】农民工朋友们注意了!有人拖欠你们工资的,赶紧联系这个机构!

发布时间:2023-02-14 点击数:2940
老板拖欠工资该怎么办?我要投诉,又该如何维权?别担心,关于根治欠薪,小编已经整理好了以下知识,农民工朋友们快快看过来!

 农民工领工资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01丨工资形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02丨支付时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03丨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04丨工资支付台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拖欠工资有哪些惩罚?

01丨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02丨加入黑名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03丨诚信等级评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04丨重大违法公布、曝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05丨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06丨通报、约谈、处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被拖欠工资了?来这个平台反映!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开通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全面接收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线索。平台开通后,农民工通过关注公众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微信号:rsbzwwx),在“人社服务”栏目中选择“根治欠薪”提交欠薪线索。

您也可以通过关注下方公众号:萍乡市劳动监察局选择“投诉举报”,了解本市各辖区举报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