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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概述
此情况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A作为劳动者,实际上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因为小A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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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概述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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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概述
小C与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小C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丙单位向小C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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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概述